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