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