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