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经费保障与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推进地面、空中等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群众需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