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