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占用“120”呼救电话谎报、恶意呼叫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救护车通行的;(三)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的;(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