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