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用“120”呼救电话谎报、恶意呼叫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