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