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