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