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一)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二)保障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三)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符合本地区情况的应急献血队伍;(四)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