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保障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三)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符合本地区情况的应急献血队伍;
(四)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