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无不良反应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鼓励适龄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