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输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

(二)拟订本辖区年度献血计划;

(三)对各单位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血液质量;

(五)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

(六)鼓励和支持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