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市场化就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培育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化信息情况,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支持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开发创业培训教材和课程,对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辅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