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优先政策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就业空间布局,建立区域间就业协作和就业互补机制,加强劳务协作,促进不同地区的就业水平、就业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衡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偏远山区制定和实施更加优惠的就业扶持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跨地区引进劳动力。对新引进或者输入外来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