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建立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制度,制定实施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专门帮扶措施,支持各类零工平台建设,促进多渠道就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