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必要的工作力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