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必要的工作力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