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未成年人保护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