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职业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以培养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为目的,安排的单位应当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岗位应当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并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