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