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采取建立家访制度、设立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等方式,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特点定期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