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指导粮食生产者完善轮耕轮作制度,因地制宜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轮耕轮作管理、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