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防范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和农业用水,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