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防范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和农业用水,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