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指导粮食生产者完善轮耕轮作制度,因地制宜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轮耕轮作管理、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