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