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