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支持湿地保护公益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