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力度,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