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支持湿地保护公益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利用、修复。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