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指导、检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大数据等部门以及南四湖流域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