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和名录制度。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