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主要包括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及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等。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