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湿地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体量、风格等,应当与湿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相协调。湿地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照明、通信、监控、监测、导向牌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杆件,应当有效整合,集约、规范设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