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湿地保护工作,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