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教育、生态体验等活动;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湿地生态产品,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周边居民参与湿地保护和利用,实现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