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是指在地表因采煤活动发生塌陷后,经过治理或者自然恢复形成的湿地。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认定和公布,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