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是指在地表因采煤活动发生塌陷后,经过治理或者自然恢复形成的湿地。

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认定和公布,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