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操作船舶、航行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船员证书、技术证书,并接受发证机构管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