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与他船保持安全距离,遵守有关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及时接收气象海况信息,掌握航行水域的天气、海况变化,根据气象海况条件调整航行计划,遇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时,采取减速、锚泊或者暂停作业等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