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