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海上客运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搭乘滚装客船的车辆以及司机、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当将所载货物绑扎牢固,进入船舱指定位置,在船舶航行期间关闭发动机、电源并处于制动状态;(二)司机在船舶航行期间不得留在车内,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随意走动、停留;(三)乘客在上下船、船舶航行过程中不得留在车内,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随意走动、停留。旅客列车、救护车、押运车、冷藏车、活鲜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