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海上交通保障第十九条有效船舶修造企业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