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