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海上交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进行船舶试航时应当遵守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取得船舶试航证书;(二)已申请发布了船舶试航的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三)参加船舶试航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试航证书核准人数,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适任船员。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