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海上专用无线电频率,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二)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专用频率;

(三)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导航设施实施有害干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