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及内河船舶和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应当报发现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认定和处置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