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市)设置船舶保管场所。船舶保管场所应当合理保障被依法查封、扣押船舶的保管需求。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船舶保管场所,提供社会化船舶保管服务。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