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不得非法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等服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供油、供水等港口生产作业的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与防污染条件的码头、泊位停泊。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