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禁毒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和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