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培训,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对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