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分类进行医学戒治、心理矫治、认知矫正、康复训练、社会适应、延伸跟踪指导。

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制度。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做好诊断评估工作衔接,加强诊断评估结果运用,依法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